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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蔡文飞与陈汝桓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飞,陈汝桓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408号原告蔡文飞,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陈汝桓,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飞诉被告陈汝桓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文飞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9.26元,由原告蔡文飞负担。审判员  杨伟雄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一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