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秦杰英、吴某与籍庆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杰英,吴某,籍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财保5号申请人秦杰英。申请人吴某。被申请人籍庆林。因2015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籍庆林驾驶鲁J号轿车沿更新村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龙潭路向北转弯时与申请人秦杰英推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申请人秦杰英、吴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籍庆林驾驶的鲁J号轿车予以扣押,已交纳220元保全费并用现金4000元整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使其合法权益不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籍庆林驾驶的位于交警支队事故救援中心的鲁J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跃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忠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