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哆趣宠物有限公司诉方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772号申请人上海哆趣宠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雪梅,总经理。被申请人方妮。申请人上海哆趣宠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哆趣公司)与被申请人方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哆趣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9336号裁决主文第一项,事实和理由为:2014年方妮的工资为2,000元/月。双方曾口头约定2015年1月起多支付500元/月作为延时加班费。2015年1月至3月公司已向方妮支付加班工资500元/月,4月至8月已向方妮支付加班工资480元/月,共计3,900元。虽然仅有2015年8月的工资表上显示480元是加班费,但1月至7月的工资增长部分也是加班费是不言自明的。故理应在所需支付的加班工资中扣除该3,900元,但仲裁仅扣除了8月加班工资480元。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哆趣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方妮答辩称:双方口头约定的是自2015年1月起每月增加500元工资,但并未约定该500元是加班工资,故仅认可收到过2015年8月的加班费480元。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哆趣公司主张2015年1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增长部分属加班费,但在方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哆趣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仲裁委员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认定哆趣公司已支付的加班费为480元,并无不当。哆趣公司虽称中小企业在初创阶段多有不易,各项规章制度在逐步完善中,但该主张并不影响本案的法律适用。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据此,本院确认哆趣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哆趣宠物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9336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哆趣宠物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代理审判员 成 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