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薄其苹与陈兆五、张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薄其苹,陈兆五,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2执31号申请执行人薄其苹,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兆五,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燕,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薄其苹与被执行人陈兆五、张燕身体权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利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兆五之夫武会先在利津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账户的存款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