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朱冰与罗凯飞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冰,罗凯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225号申请执行人朱冰。被执行人罗凯飞,现在押。申请执行人朱冰与被执行人罗凯飞故意伤害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12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