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3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童某与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3454号原告童某。被告花某。委托代理人王俊松,泰州市海陵区新东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与被告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蒋 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