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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郭丹丽与郑广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丹丽,郑广东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71号原告郭丹丽,女,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广东,男,199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丹丽诉被告郑广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丹丽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本案依法强制执行(2015)虞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时冻结的原告郭丹丽的1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郭丹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依法强制执行(2015)虞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时冻结的原告郭丹丽的1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恭利审 判 员  张晓红人民陪审员  刘钦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功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