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郭丹丽与郑广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丹丽,郑广东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71号原告郭丹丽,女,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广东,男,199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丹丽诉被告郑广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丹丽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本案依法强制执行(2015)虞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时冻结的原告郭丹丽的1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郭丹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依法强制执行(2015)虞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时冻结的原告郭丹丽的1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恭利审 判 员 张晓红人民陪审员 刘钦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功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