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材构配件有限公司与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材构配件有限公司,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270号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材构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三里桥路685号。法定代表人:吴仲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国华,该公司法务部科员。委托代理人:徐骏,该公司法务部科员。被告: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月山路143号。法定代表人:陈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材构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材构配件有限公司在缴纳诉讼费期间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