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谷宇鑫与陈嘉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宇鑫,陈嘉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444号申请执行人谷宇鑫,男。被执行人陈嘉豪,男。关于申请执行人谷宇鑫与被执行人陈嘉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陈嘉豪应支付给谷宇鑫的400000元,本案执行费5900元。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陈嘉豪的相关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查明其现无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陈嘉豪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谷宇鑫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调确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陈嘉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谷宇鑫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健芳审 判 员 向海洋代理审判员 高范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