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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9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占某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琼9029刑初1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占某,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屯昌县南吕镇。因本案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亭县看守所。海南省保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朝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南省保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0日早上,被告人占某驾驶车牌号为C4XX**的摩托车到屯昌县黄岭农场收狗,13时许,被告人占某窜到黄岭农场三队蔡某某家用刀撬开衣柜盗窃一条金项链、一个金吊坠、一个金戒指、一对金耳环,然后拿到三亚出卖,得款人民币4300元。2015年7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占某驾驶一辆红色本田牌100型无牌号两轮摩托车窜到保亭县新星农场胶厂过磅处,将车停放在空地上,被告人占某走到新星农场胶厂海记饭店三楼刘某的卧室外,把卧室门口上部遮挡小窗户的铁皮掰开进入刘某的卧室,盗窃一部白色索尼牌181型手机、一台白色苹果IPADmini型平板电脑、一台棕色华硕牌14英寸A450型笔记本电脑,并拿去出卖。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083.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据保全清单、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情况说明、叶叶记金行质量保证单;证人证言:证人陈玉、蔡某某、吴有强、占雄、占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害人陆万群、刘静的陈述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保亭县价格认证中心保价证评字[2015]152号关于被盗物品价格认定书、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琼昌公司鉴(痕迹)字[2015]02号手印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383.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占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占某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五年八月四日起至二○一六年八月三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盛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淡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