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金翠与杨秋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翠,杨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8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翠。被执行人:杨秋英。本院在执行张金翠与杨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商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