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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金翠与杨秋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翠,杨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8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翠。被执行人:杨秋英。本院在执行张金翠与杨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商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