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晋州市长久装饰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长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晋州市长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晋州市南旺村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商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依法作出(2014)晋商初字第0020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晋州市长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但被执行人晋州市长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晋州市长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