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执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张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张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26号申请人李建军,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申请人张煜,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建军与被申请人张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建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煜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并提供担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煜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人 刘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