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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张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张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26号申请人李建军,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申请人张煜,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建军与被申请人张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建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煜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并提供担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煜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人  刘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