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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解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张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05号原告:解某。委托代理人:陈红,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案在审理原告解某诉被告张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 干 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广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