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5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厦门金海特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金海特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厦民终字第5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金海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126号1505室。法定代表人颜建斌。委托代理人梁忠伟、黄祖潜,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照、黄超梅,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金海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特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4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确认富昱特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该公司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并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侵犯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涉案图片(编号19597049、A009018、A134030)展示在富尔特公司互联网网站www.imagemore.com.tw及简体中文版sc.imagemore.com.tw上,并附有富尔特公司和富昱特公司的版权申明。在图片上均有明显的水印“imagemore”、“www.imagemore.com”,图片右侧附有相关信息。2015年3月16日富昱特公司委托调查人员进行证据保全,根据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925号公证书所示,金海特公司在其公司新浪官方微博“阿呆少爷的岛”中使用的三张图片与富尔特公司网站上编号为19597049、A009018、A134030图片相同。另查明,富昱特公司为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925号公证书支付公证费人民币(币种下同)800元(发票号码00378486),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000元(发票号码02159796)。以上事实有授权委托书、财团法人台湾网路资讯中心网域名称注册证明、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925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应认定在作品上的署名者为作者,作者享有作品著作权。涉案图片上有“imagemore”、“www.imagemore.com”的水印,并标注了著作权声明,故富尔特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作为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代表,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富尔特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并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富昱特公司名义就任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因此,富昱特公司在我国大陆地区就涉案图片享有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的实体权利,当上述权利受到他人侵犯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金海特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公司新浪官方微博上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富昱特公司依法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金海特公司提出其从“我图网”上合法购买编号为A009018(内容植物幼苗)涉案图片的使用权,但金海特公司无证据证明其系“我图网”的注册用户和具体注册时间,亦无证据证明其使用其他两张涉案图片有经合法授权,故金海特公司关于其使用涉案图片来源合法的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富昱特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金海特公司的获利均无法确定,原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金海特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富昱特公司请求的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酌情予以确定。对富昱特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支出,原审法院依法予以适当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金海特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讼争的编号为19597049、A009018、A134030的三幅摄影图片;二、金海特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三、驳回富昱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金海特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金海特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三项,改判第二项为金海特公司赔偿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理由为:1、涉案三张图片皆为2013年发布,金海特公司在接到富昱特公司起诉状前,从未收到富昱特公司对此事的投诉等,富昱特公司未以任何形式通知金海特公司删除涉案图片。2、涉案三张图片的博文转发量分别为1、4、3次,影响微乎其微,不足以对富昱特公司造成10000元的损失。3、涉案三张图片皆可在百度及专业图片网站下载取得,有的收费有的免费,富昱特公司应追究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责任。4、金海特公司发布的三条微博皆无商业化的内容。被上诉人富昱特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金海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二审庭审期间,金海特公司确认涉案三张图片是金海特公司自行上传到其公司微博上,并对涉案图片侵害富昱特公司著作权无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络用户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金海特公司未经富昱特公司许可,将涉案三张图片自行上传到其公司微博上,上述图片与编号为19597049、A009018、A134030图片相同。金海特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富昱特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原审判决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金海特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金海特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厦门金海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陈 璟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柳 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