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俞凤与史石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凤,史石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46号申请人:俞凤,女,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史石麟,男,195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史石麟银行存款人民币1008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