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杰诉龚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99号原告:马某,男,1976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龚某某,男,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 王景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