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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郝路与陈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路,陈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98号原告郝路,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被告陈林,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原告郝路诉被告陈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郝路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路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路撤回对被告陈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郝路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素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窦振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