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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济源环球彩钢有限公司与李某1、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源环球彩钢有限公司,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济源环球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1,男,1974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2,男,1972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济源环球彩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1、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王某2015济民一初字第3572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某1、李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1、李某2三日内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1、李某2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1在某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