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黄晓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黄晓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729号申请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洪君。委托代理人徐静宜。委托代理人严伟。被申请人黄晓兰。申请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晓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8488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黄晓兰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6日出具裁决书后,黄晓兰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8488号裁决的申请。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代理审判员 成 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