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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桐城市军河轻工业品工艺厂与十堰金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城市军河轻工业品工艺厂,十堰金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723号原告桐城市军河轻工业品工艺厂。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铜锣村。法定代表人朱迎杰,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朱迎杰,原告桐城市军河轻工业品工艺厂厂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十堰金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西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汉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虎跃,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桐城市军河轻工业品工艺厂诉被告十堰金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桐城市军河轻工业品工艺厂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桐城市军河轻工业品工艺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市军河轻工业品工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桐城市军河轻工业品工艺厂负担。审判员  万家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