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秦亚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02号罪犯秦亚军,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小学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9日作出了(2002)齐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秦亚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6月28日入监服刑。2005年7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7月29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7月23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秦亚军入监后,能认罪服法,接受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亚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