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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太平与杨有杰、宜阳县运通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太平,杨有杰,宜阳县运通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财保5号申请人李太平,男,汉族。被申请人杨有杰,男,汉族。被申请人宜阳县运通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张海燕,任该学校校长。申请人李太平与被申请人杨有杰、宜阳县运通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杨有杰驾驶登记所有人为宜阳县运通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豫CXX**学号小型轿车。申请人李太平已向本院提供李增瑞所有的豫AXX**号哈弗牌小型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太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杨有杰驾驶登记所有人为宜阳县运通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豫CXX**学号小型轿车;二、查封担保人李增瑞所有的豫AXXX**号哈弗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苗存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义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