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1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吴晖与潘崇虎、吴广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晖,潘崇虎,吴广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1115-2号申请执行人吴晖,1966年10月7日。被执行人潘崇虎。被执行人吴广金。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晖与被执行人潘崇虎、吴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蔡大、吴广金应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偿还借款73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吴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晖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11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