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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300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王某乙,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受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欲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永茂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超群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