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300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王某乙,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受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欲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永茂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超群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