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忠为诉被告李现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为,李现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90号原告王忠为,农民。被告李现方,农民。原告王忠为诉被告李现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王忠为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王忠为签收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忠为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