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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朱金和与沈子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和,沈子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民初字第752号原告:朱金和。委托代理人:黄金良、姚文妹,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子法。委托代理人:徐峰,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州南浔嘉业路473号。负责人:潘华。委托代理人:朱永寿,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和与被告沈子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和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1193元,减半交纳596.5元,由原告朱金和负担。审 判 员  杨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