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693号原告陈x。被告陈xx。(未到庭)原告陈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九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们刚结婚时感情尚可。后来经常生气。她有时打我,还到我单位去闹。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陈某某,2岁),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2015年6月15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口角生气,被告回娘家居住。被告回娘家后,原告去接叫被告。2015年11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同被告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病历载卷。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双方虽发生一些矛盾,但没有根本的利害xx突。只要两人互谅互让,夫妻关系的紧张程度还是不难缓解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x与被告陈xx离婚。案件受理费150费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