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商终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淮安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殷宪涛、洪泽兴宇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宪涛,淮安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洪泽兴宇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洪泽湖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仲息妹,单小勇,张锡军,仲雨妹,张小琴,於小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商终字第00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宪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8号汇丰广场1号楼16层。法定代表人夏善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磊磊、尚国先,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洪泽兴宇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县城经济开发区东七街19号。法定代表人仲息妹,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江苏洪泽湖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县城经济开发区东九街东侧、东三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张锡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仲息妹。原审被告单小勇。原审被告张锡军。原审被告仲雨妹。原审被告张小琴。原审被告於小平。上诉人殷宪涛与被上诉人淮安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公司),原审被告洪泽兴宇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宇公司)、江苏洪泽湖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泽湖公司)、仲息妹、单小勇、张锡军、仲雨妹、张小琴、於小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河商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殷宪涛、被上诉人银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磊磊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兴宇公司、洪泽湖公司、仲息妹、单小勇、张锡军、仲雨妹、张小琴、於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宪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殷宪涛自愿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殷宪涛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6254元,减半收取3127元,由上诉人殷宪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玲审 判 员 吴书萍代理审判员 刘 弘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