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53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月利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鑫谷硅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月利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鑫谷硅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5388-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月利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8042587-7),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新碶东河路560号奥力孚商城338室。法定代表人张银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鑫谷硅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7821745-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丰村。法定代表人颜建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月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鑫谷硅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鑫谷硅胶有限公司应支付执行款285616元。经查,被执行人现已停业,另案查封了一批原材料,但在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其法定代表人因刑事犯罪已被判刑关押。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538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