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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武汉欧正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欧正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冷水铺1号华乐山庄1栋5层1室。法定代表人:李婷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彩环、朱远超,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欧正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南路41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发,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49元,由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 阳审判员  陈继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