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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4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广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项冬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