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4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广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项冬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