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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执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兰兰与扬州杨扬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兰,扬州杨扬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开执字第00703号申请执行人张兰兰。被执行人扬州杨扬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兰妮,董事长。张兰兰与扬州杨扬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扬劳人仲案字【2015】第21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合计人民币21632元整,此款项于2015年11月6日之前履行完毕;三、申请人对以上调解的事项金额负有保密责任,如被申请人得知申请人未履行保密责任,申请人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四、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五、双方无其他争议;六、申请人不得向被执行人再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任何权利。由于扬州杨扬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第四项确定的义务,张兰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扬州杨扬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兰兰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兰兰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万永审 判 员  毕维明审 判 员  殷正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吴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