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调确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杨芝忠与张爱侠、李迎丽、李刚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芝忠,张爱侠,李迎丽,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调确字第00146号申请人:杨芝忠,男,1957年06月0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寿春县。申请人:张爱侠,女,1968年09月0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系李文学之妻)。申请人:李迎丽,女,1991年0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系李文学之女)。申请人:李刚,男,199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系李文学之子)。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杨芝忠、张爱侠、李迎丽、李刚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芝忠、张爱侠、李迎丽、李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9日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除皖N×××××中型普通货车投保的华安保险公司赔偿张爱侠、李迎丽、李刚各项经济损失340000元外,杨芝忠自愿赔偿张爱侠、李迎丽、李刚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已履行完毕);二、杨芝忠与张爱侠、李迎丽、李刚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夫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梦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