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0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夏国云与周亚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云,周亚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1476号原告夏国云,市民。委托代理人王颖,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亚洲,市民。委托代理人孙克飞,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震,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国云与被告周亚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国云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国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夏国云负担(原告已预交200元)。审 判 长 潘春如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