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沙信用社与刘小萍、罗五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沙信用社,刘小萍,罗五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潭民初字第2175号原告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沙信用社,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负责人沈世清,主任。委托代理人滕建雄,男,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刘小萍,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罗五旺,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沙信用社与被告刘小萍、罗五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因无法对被告送达,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沙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滕建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小萍、罗五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沙信用社诉称,2014年2月8日,被告刘小萍用房屋共有权人罗五旺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某房产作抵押,于2014年2月10日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被告罗五旺于2014年2月7日签订共同还款确认书向原告贷款200000元,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被告刘小萍发放贷款200000元,借款期限2年。截止2015年8月13日止,结欠原告借款本金179999.06元,利息5534.97元。被告已近4个月未归还贷款利息,被告的经营状况已持续恶化,归还贷款的风险很大,被告未能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已违约。现诉请,判令1.依法解除2014年2月8日原告与被告刘小萍、罗五旺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2.被告刘小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9999.06元,及利息5534.97元(该利息算至2015年8月13日,后按抵押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算至清偿日);3.被告刘小萍、罗五旺承担抵押责任,原告对被告设定抵押的抵押物以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4.被告罗五旺负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刘小萍、罗五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款借据,拟证明被告领款凭证。2.抵押借款合同,拟证明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3.利息清单,拟证明计算结欠利息凭证。4.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是合法公民,有民事行为能力。5.他项权证复印件,拟证明房产依法进行抵押登记。6.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产权合法。7.被告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俩被告系夫妻关系。8.土地证复印件,拟证明土地合法。被告刘小萍、罗五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刘小萍、罗五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等相关的诉讼权利。原告举有的证据1、2、3、4、5、6、7、8符合证据规则要求,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7日,被告罗五旺出具《共同还款确认书》交原告收执,注明:系被告刘小萍的配偶,被告刘小萍因造林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同意作为借款人的共同还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借款人有无力偿还或逃、废债务情况,本人愿作共同还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2014年2月8日,原告与被告刘小萍、罗五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刘小萍因造林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月利率9.225‰;贷款逾期,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算利息;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被告刘小萍、罗五旺以其共同共有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借款人、抵押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提前行使抵押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抵押财产于2014年2月10日进行了抵押登记。2014年2月10日,原告支付被告刘小萍借款200000元。截止2015年8月13日,被告结欠原告借款179999.06元及利息5534.97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刘小萍未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按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刘小萍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从本案看,被告逾期支付利息,原告按约定主张提前收回借款,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合同,故原告主张解除《抵押借款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五旺作为共同还款人,应对该笔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小萍、罗五旺以其房产设定了抵押担保,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法有效,应以设定抵押的房产对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刘小萍、罗五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沙信用社与被告刘小萍、罗五旺于2014年2月8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二、被告刘小萍、罗五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沙信用社借款本金179999.06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5年8月13日为5534.97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三、如被告刘小萍、罗五旺未履行以上还款义务,原告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沙信用社有权对被告刘小萍、罗五旺设定抵押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刘小萍、罗五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本案受理费401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小萍、罗五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光辉人民陪审员 颜舜杨人民陪审员 翁文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