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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9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潘渝申请执行杨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渝,杨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997-7号申请执行人潘渝,女,汉族,1982年6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小斌,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潘渝与被执行人杨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8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小斌在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团结路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小斌在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团结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