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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刘翔云与赵元朋、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翔云,赵元朋,王昀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财保5号申请人刘翔云。委托代理人李东泽,山东金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赵元朋。被申请人王昀。申请人刘翔云因财产保全执行案件,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执行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元朋、王昀银行帐户内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山东金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产权证号:3014号,建筑面积:1175.25平方米)房产,为上述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元朋、王昀银行帐户内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查封担保人山东金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产权证号:3014号,建筑面积:1175.25平方米)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素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