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2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晓伟与海一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伟,海一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2809号原告陈晓伟。被告海一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伟诉被告海一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