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夜建设申请执行三原县木器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夜建设,三原县木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6号申请人夜建设,男。被执行人三原县木器厂。法定代表人梁武洲,该厂厂长。夜建设申请执行三原县木器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09)三民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书,标的33580元,本次执行标的5000元,我院于2016年1月7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已按协议履行完本次义务,案件款5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剩余案件款8580元被执行人按协议正在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枫审 判 员 蒲新一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