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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夜建设申请执行三原县木器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夜建设,三原县木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6号申请人夜建设,男。被执行人三原县木器厂。法定代表人梁武洲,该厂厂长。夜建设申请执行三原县木器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09)三民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书,标的33580元,本次执行标的5000元,我院于2016年1月7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已按协议履行完本次义务,案件款5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剩余案件款8580元被执行人按协议正在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枫审 判 员  蒲新一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