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何志学申请吴永祥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学,吴永祥,肖永东,刘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何志学,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永祥,男,汉族,被执行人肖永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泽兰,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永靖民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的能力,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靖民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刘电宏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诚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