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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叶秀珍与曾韶云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秀珍,曾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5号申请执行人叶秀珍,女,194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曾韶云,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叶秀珍与曾韶云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韶云支付赡养费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每月400.00元,总计5600元,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韶云到庭缴纳执行款5650.00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8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梅佳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洁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