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尹某某,女,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本院作出的(2010)什邡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的银行存款26539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