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02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代天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天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02355号原告:代天秀,女,生于1956年1月25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明聪,雅安市名山区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中大街13号。负责人:黄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天秀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代天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天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天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代天秀负担。审判员 张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