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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成都同辉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嘉亿沃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同辉化工有限公司,绵阳嘉亿沃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3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同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朝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绵阳嘉亿沃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永明镇。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刚,男,汉族,绵阳市涪城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嘉亿沃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刘刚的银行存款285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