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胡彦林与马雪亮、娄素玲、霍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彦林,马雪亮,娄素玲,霍新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11号原告胡彦林,男,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国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雪亮,男,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被告娄素玲,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霍新全,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建安路卫生局东临。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彦林与被告马雪亮、娄素玲、霍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彦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马雪亮名下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XXXX**号)予以查封,将被告娄素玲名下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XXXX**号;牟房权证字第XXXX**号)予以查封。并担供胡彦林名下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XXXX**号)及李爱莉名下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XXXX**)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彦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马雪亮名下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XXXX**号)予以查封。二、将被告娄素玲名下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XXXX**号;牟房权证字第XXXX**)予以查封。三、将原告胡彦林名下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XXXX**号)予以查封。四、将李爱莉名下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景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