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鲁如海、何国根等与嵊州市热带风暴户外拓展策划中心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如海,何国根,吕明兴,钱如波,张建良,夏祥林,丁樟庆,钱章君,王槐笙,周子超,钱六飞,柯樟瑞,嵊州市热带风暴户外拓展策划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鲁如海。申请执行人:何国根。申请执行人:吕明兴。申请执行人:钱如波。申请执行人:张建良。申请执行人:夏祥林。申请执行人:丁樟庆。申请执行人:钱章君。申请执行人:王槐笙。申请执行人:周子超。申请执行人:钱六飞。申请执行人:柯樟瑞。被执行人:嵊州市热带风暴户外拓展策划中心。法定代表人:楼洲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如海等12人与被执行人嵊州市热带风暴户外拓展策划中心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鲁如海等12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683执134号案件终结执行。审判员 裘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