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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3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与谢圣满、黄细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谢圣满,黄细娇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3893号原告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中路**号新兴大厦**层。负责人谢长华,主任。委托代理人谢冰,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圣满,男,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黄细娇,女,汉族,1966年9月2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谢圣满、黄细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谢长华、原告委托代理人谢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圣满、黄细娇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谢圣满因与陈燕英、翁淑英、张兆城合同纠纷仲裁事项,于2014年9月8日与原告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2014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律师费10万元,否则,按每月息2分计付逾期违约金。按照《委托代理合同》,本所指派谢长华、谢冰律师担任被告谢圣满代理人,竭力维护被告谢圣满合法权益,于2015年4月24日收到(2015)榕仲裁字第101号《裁决书》,完成了仲裁代理事务。本所代理律师谢长华依《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至今无数次跟被告谢圣满打电话或发短信追索律师费,孰料,被告谢圣满却屡诺无信,至今未付,现在甚而不再通联。为此,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被告谢圣满、黄细娇发出《催付律师费律师函》。可被告方置若罔闻,显已构成违约。两被告方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对本案之债承担共同清偿义务。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一次性即付律师费10万元并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每月2分息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清结之日止(现暂计至2015年6月止为1.6万元);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证明原告和被告谢圣满于2014.9.8就与陈燕英、翁淑英、张兆城合同纠纷仲裁代理事宜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事实,并对律师费支付进行约定等;2.(2015)榕仲裁字第101号《裁决书》,证明原告完成委托代理任务等;3.《催付律师费律师函》及邮寄凭证,证明原告于2015.6.4向被告发函追索律师代理费。被告谢圣满、黄细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认为,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为书证,且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告谢圣满委托原告参加陈燕英、翁淑英、张兆城合同纠纷仲裁,原告完成代理事务之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7月30日,福州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陈燕英、翁淑英、张兆城与被申请人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圣满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人陈燕英、翁淑英、张兆城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谢圣满返还投资款本金600万元及违约金等。2014年9月8日,被告谢圣满与原告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被告谢圣满因与陈燕英、翁淑英、张兆城合同纠纷一案,委托原告的律师代理;原告指派谢长华、谢冰律师为被告谢圣满处理该案的代理人;代理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被告谢圣满的合法权益,并按时参加与处理该案有关的活动;根据律师收费的有关规定,被告谢圣满应向原告缴纳律师费10万元,于2014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否则,按每月息2分计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委托权限为参与答辩、仲裁、调解、签收法律文书、提起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请求。该仲裁案于2014年11月26日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指派谢长华律师代表被告谢圣满参加该案庭审。后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榕仲裁字第101号《裁决书》,裁定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圣满返还合作投资款550万元及利息等。因原告向被告谢圣满催讨该案律师费未果,双方致讼。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谢圣满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缔约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委托合同所涉的仲裁案件争议标的达600万元,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10万元,符合律师收费有关规定。现有证据表明,原告已按约定完成了相关委托事项,被告谢圣满应当依约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其逾期支付,已构成违约。委托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故根据被告谢圣满的违约事实及合同的违约条款,原告请求被告谢圣满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并按月2%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圣满、黄细娇虽系夫妻关系,但被告黄细娇并非委托合同的委托方,且本案亦无证据显示该委托事务系因经营家庭生活或家庭生产经营之故而发生,故被告谢圣满在本案中所负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黄细娇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谢圣满、黄细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圣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2%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2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谢圣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毳审 判 员  蔡华峻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初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