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马芳爱诉贺芳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芳爱,贺芳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50号原告马芳爱,女,1967年8月18日生。被告贺芳风,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芳爱诉被告贺芳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芳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芳爱起诉被告贺芳风,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在开庭审理前,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芳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芳爱负担。审 判 长 冯涛洁代理审判员 尉金旦人民陪审员 高宝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