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7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薛利霞(又名薛丽霞)申请执行拓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750-2号申请执行人薛利霞,又名薛丽霞,女,汉族,1959年12月4日出生,退休工人,陕西省榆林市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执行人拓宏斌,女,汉族,1954年3月15日出生,退休干部,陕西省榆林市人,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薛利霞(又名薛丽霞)与被执行人拓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中法民三终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拓宏斌的妻子刘芳在鄂尔多斯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内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拓宏斌的妻子刘芳在鄂尔多斯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内工资。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哈斯巴根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蔺 莎